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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前 不得发布预售的广告

2021-11-20 11:09:59    来源:互联网

  1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建商品房交易、存量房交易等方面作出修订。《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在2021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五章,其中重点在于第二章的“交易规则”,其中第二节的“新建商品房交易”都是重点!

  第十二条:新建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应当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时序、进度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移交政府,项目销售计划,销售方式,销售价目表,预售款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建筑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等主要内容。商品房预售方案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等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销售价目表价格,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

  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销售服务的,除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费用以外,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等名义向买受人变相收取电商费、团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买受人购买车位、接受装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按揭、法律等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所有权登记信息记载内容一致。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或者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作虚假、夸大事实或者信息不完整的宣传,误导、欺骗公众;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

  《办法》对住建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一是应当及时、准确发布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状态信息、新建商品房预售统计信息、商品房销售统计信息、存量房登记统计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等房地产市场信息;二是要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务窗口、报刊等向社会公布。

  在推动智能化监管方面,《办法》指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如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在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后,该房源在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自动锁定。以上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应共同申请解除房源锁定;以上合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的,交易当事人可单方凭生效法律文书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解除房源锁定。相关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锁定。

  此办法推出,不仅加强了管理,更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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